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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姐对失去双亲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吗?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任文娟律师
兄姐对失去双亲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吗?
案例:
王某一家兄妹三人,父母早亡,三人相依为命。年长的大哥很早就参加工作,养家糊口,不久,二哥也参加工作,家中只有年幼的妹妹尚读书。妹妹的成绩虽好,但学费问题,让两个哥哥决定让妹妹辍学去打工。在妹妹多次恳求未果情况下,将哥哥送上法庭,请求支付自己的生活费和学费。问题,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是否有抚养义务?
分析: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赡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是需要履行抚养义务的。社会上存在着兄弟姐妹没有抚养义务的误区,认为兄弟姐们之间的抚养纠纷只是社会问题。其实,这不光是社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调整。但是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时建立在兄姐有负担能力,弟妹尚未成年基础上。
本案中,妹妹尚未成年,且父母均身为,具有负担能力的哥哥有抚养妹妹的法定义务。对于妹妹的生活费和学费,哥哥应当支付。所以,妹妹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定会支持。
相关法条:
1、《婚姻法》
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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