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2005年,潘集区的王某与外地的李某在外打工相识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某在外做生意,李某在一家超市做服务员。2008年,王某在老家宅基地上花费几万元新建一栋两层房屋,未办房屋权属登记。2010年,王某与李某之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新建的两层楼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声称两层楼房是其出资建设,同居期间双方收入相互独立。另外,李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楼房是其与王某共同出资所建。
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层楼房是否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共有财产强调的是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之外均应为非婚同居者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王某称其在老家宅基地上建设的两层楼房是其自己出资所建,而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最终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