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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拒绝查阅事故处理案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10-03    作者:110网律师
交警拒绝查阅事故处理案卷怎么办?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如何保证事故当事人知情权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0条规定解答如下:
  首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交警的说法是错误的,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应依法享有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知情权。
  其次,如果办案交警拒绝当事人查阅相关证据,可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反映;如仍不能解决,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申诉,也可向公安督察部门投诉。
【原因分析】
  实践中,有不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准备复核或在起诉后申请人民法院作为证据审查判断。但当他们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0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6条等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限制查阅、复制、摘录事故现场照片、勘查图以及申请人一方的询问笔录,而对其他资料以“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予以拒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解释疑惑时,通常都以“想查等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来调取”作为解答。
  事实上,办案交警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某种自我保护致使事故的证据没有公开,从而剥夺了事故当事人的知情权,导致当事人在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时无法提供有利于自己异议的证据。再加上系统内部因素等综合原因,使复核大多流于形式,从而使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公正执法心存疑虑,甚至会出现信访、上访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调用案件材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交通事故正卷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并复制交通事故正卷副本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建议】
  查阅、复制、摘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此项义务,只要纠纷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相应知情权定能实现。
【深度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重要证据之一,事故认定一旦做出一般很难回转,因此查阅、复制、摘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获得一手证据,了解办案交警定责依据就至关重要,如遭拒绝可依法力争。
  如果仍不能支持,也不是无计可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也就是将来此案诉至法院后再依法申请由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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