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判决书分析
薄熙来案判决书分析
判决书说理充分。判决书摆事实、讲道理,认定罪名成立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官的思考与推理过程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譬如关于受贿罪的认定,虽然薄熙来一再辩称其主观上不“明知”、没有受贿故意,客观上是“公事公办”、没有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成立,客观上不以“谋取非法利益”为必要,只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可;主观上的“明知”不以知道每一次受贿的细节为必要,只要有“概括故意”即可。“官员为请托人办事、妻子儿女或特定关系人收钱”,这是当下高官受贿的通行模式。徐明对薄熙来妻儿不错、对薄之家庭挺关照、“我帮他办事、他帮我带孩子”,这些薄熙来在法庭上也是承认的,仅此,就足以证明,薄熙来对受贿存在概括故意
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受贿数额两千万元以上,其宣告刑可以是无期徒刑,也可以是死刑,关键要看有无索贿,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薄熙来索贿或造成严重后果,因而判处其无期徒刑;贪污500万元以上,其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法院根据薄熙来并无主动预谋、策划、积极参与等情况,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如果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本案中,法庭基于薄熙来滥用职权造成了王立军叛逃事件这一严重后果,从重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