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窃后,李章发疑是邻里所为,并公然宣扬。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名誉权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李章发被判向原告邓金旺当面道歉。
2006年4月17日凌晨0时40分许,李章发发现有人到他家行窃,认为其中一人是同村村民邓金旺,当即到村委会副主任家反映,并于次日上午到派出所报案,称邓金旺与另一人于昨晚到他家行窃。事后,派出所经调查核实,认为李章发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而李章发在报案前后,在本村不同场合向村民说邓金旺到他家行窃,并致伤他,致使部分村民认为邓金旺确有行窃一事。邓金旺以李章发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4800元。
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章发在无充分证据,尤其是在派出所调查核实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还多次在不同场合当众宣称邓金旺到他家行窃,并致伤他,在本村范围内造成了一定影响。李章发的行为对邓金旺的名誉构成侵害,邓金旺要求赔偿损失4800元的诉讼请求,因邓金旺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