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偷,一些群众习惯于先将其痛打一顿,然后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又是否合法呢12月13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小偷状告失主赔偿案件,此案告诉大家,小偷虽可恨,但其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打伤小偷照样要赔偿。
失主将小偷打成重伤
李先生是从事建筑装潢行业的,8月2日,李先生在里河新村的一套房中搞装潢,把电动车停在了楼下电控防盗门外的楼梯口。到了下午1点左右,他突然听见电动车的警报器响。李先生探头一看,只见四名男子围坐在电动车边。当时他就大吼一声“干什么”其中一人随口回答在找人。李先生也未在意,回到房内继续干活。可是三四分钟后,电动车警报器再次响起。等他再看的时候,发现一人骑着电动车正在跑,另三人则在边上。
李先生一边大喊“抓小偷”,一边就从房屋内冲了出来。四人一看情况不对,扔下电动车,分骑两辆自行车夺路而逃。李先生则拣起被撬坏的U型锁,开着电动车就追了上去。由于电动车速度快,一会儿就追到了四人。李先生要他们四人赔偿防盗U型锁,四人口中骂骂咧咧。李先生拿起U型锁就砸向其中一人,随后五人就扭打了起来。李先生的头上也被小偷用砖头砸出血来。其中一名被锁砸到的小偷林某腹部疼痛不已,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脾脏破裂。事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人体重伤。
法院调解失主赔偿二万五
11月29日,苏州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以被告人李先生的犯罪行为造成自己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451.38元。
12月13日,沧浪区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审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先生在发现自己的车子被盗的情况下,去追小偷,小偷看到有人来追就丢下车,在小偷已经放弃了盗窃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先生拦下了小偷,并将其打伤。被告人李先生在没有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这样一个侵害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伤害的故意。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当庭经过法院调解,李先生同意分期赔偿2.5万元。
作为失主李先生也是很无奈地说,“真没想到,抓小偷还抓赔了,到头来还要赔偿小偷钱,我就纳闷,难道我抓小偷还不对早知道电动车就让小偷偷了才2000元,现在赔倒赔了2.5万。”
小偷的人权也要保障
对于脸上还掩盖不住稚气的小偷林某来说,实际上也有很多值得人同情的地方,今年高考落榜以后,他就和几个同学一起来苏州打工,可是到了苏州以后情况并没有他们想像的那么乐观。他一没技术,二没力气。在老乡的带动下,为了生存就开始在苏州大学附近从事小偷小摸的事情。这次被打伤后,落下了终身残疾,父母亲也是流下了伤心的眼泪,庭审后就决定将孩子带回老家。苏州已经成为他们一家的伤心地。
事实不止一次证明,“以暴惩偷”的群体惩罚并不能达到“浪子回头”的效果。尤其是在所有公民行为都应受制于法律的时代,任意对他人,包括小偷采取损害人格、束缚自由的强制行为,都只能进一步稀释法在大众心中的威严,进而放纵群体的非理性情绪。未经法律许可的任何损害人权行为,不管被损害对象是谁,都破坏了“法律是所有人保护神”的神圣原则。所以,小偷的合法人身权利也是不容他人随意损害的,这最终是关乎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