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限制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物权法》第170条之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只受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第170条所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并不包括《物权法》第191条,而主要包括:
1、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
3、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第25条、《民用航空法》第19条、第22条);
4、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
5、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债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
6、划拨土地出让金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
7、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民事诉讼法》第220条)、
8、司法费用的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