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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法律效力比较
发布日期:2013-09-22    作者:110网律师
第二条 【法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法律效力比较】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一条【担保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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