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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09-21    作者:党鹏律师
劳动仲裁注意事项
     
    焦点一: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法条】: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该规定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大突破。本条首先规定举证责任 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是对民事案件证据举证的一般规定的肯定,同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法律在设计举证责任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意思就是主张在劳动者,而举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否定劳动者的主张,否则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对策】:首先,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并完善员工档案管理工作,比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等。尤其是当这些档案记录对用人单位有利时,更要注意搜集、保管。比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确切入职日期时,将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日期成立。
    其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也很重要,防范借后不还或遗失,实践中也会出现单位将工档案丢失,导致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而被员工告上法院的案件。
    最后,还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档案室要能与其他部门尽量分开,最好是独立的房间,避免人员随意进出;防止公章被私盖;档案保管人员本人的档案比如劳动合同等不能由其本人保管等等。
    焦点二: 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策】:在双方劳动合同中将争议管辖仲裁委员会明确约定为公司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一旦与驻外地办事处或分公司的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就可以排除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从而至少可以省去用人单位打官司的差旅费成本,而且可以增加对方的仲裁和诉讼成本,可能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焦点三:仲裁时效为1年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策】:首先,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所有档案必须保留至少1年,考虑到时效中断或中止的因素,我们建议企业对离职员工的所有档案应至少保留2年。其次,用人单位在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离职后不存在任何争议,以防范员工在离职后1年内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焦点四:仲裁委逾期未裁可直接诉至法院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策】:用人单位在主动对劳动者提起仲裁时,务必要善于利用此条款的规定,若仲裁未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处理,应及时取消仲裁机关的裁决权,将案件直接交给人民法院裁判。
    焦点五: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限制单位诉权,单位应重视劳动仲裁
    【法条】: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1、只适用于在规定的两种情况,其他情况不适用;
     2、劳动者不受“一裁终局”限制,如是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在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受“一裁终局”限制,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只有证明了案件存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才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显然用人单位的这一撤销权要想行使将是非常困难的。
    【对策】一裁终局制仅限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部分案件中一旦仲裁阶段败诉将失去通过法院再扳回来的可能性。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首先必须重视劳动仲裁,并做好充分准备。以前那种认为劳动仲裁只是走个形式,等到法院阶段才是真正开始审理的想法必须改变。其次,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即应聘请专业律师把关、设计应对思路将显得尤为重要。
    焦点六:对部分案件,劳动者可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且无需提供担保
    【法条】: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对策】: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时即依法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以防范工伤赔偿风险。我们曾见过2起用人单位因小失大的案件:
     案件一是某物流公司为节约成本,未给外地户口的驾驶员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不巧某天该驾驶员发生工伤事故并被鉴定为工伤二级,一次性赔偿金约50余万元,如用人单位缴纳了综合保险的话,则该50余万将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最终用人单位不得不自掏腰包赔付了工伤劳动者;
     案例二是某电子公司一般在员工试用期满才缴纳工伤保险,但某员工在试用期第1周就发生了工伤,导致所有医药费和伤残补偿金等原本由工伤保险承担的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买单。这两个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均可谓得不偿失,应该引以为戒。
    焦点六:职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
    因职工工伤造成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可追偿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
    其一,主观恶意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其三,如果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须赔偿。
  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就涉及到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上有约定,即按照约定办理。实务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制定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2、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应当有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具体规定或明确约定
    3、劳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必须向劳动者明示(注意保留证据如签收等)
    4、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及损害后果
    焦点七:达退体年龄无保险待遇的关系认定
    目前,劳动法律政策对招录未能有退休金或到退休年龄无保险待遇的,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属于何种关系尚存争议,
    本律师认为:
    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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