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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13-09-18    作者:杜均品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杜律师等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罪责较轻;吴卜军等四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恳请法院尽可能地对王某某予以轻判;王某某一向遵纪守法,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实存在的多个从轻情节,量刑时应当考虑并予以准确体现,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一、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罪责较轻
王某某虽然参与了本案,但在主观方面,对犯罪结果是一种概括的主观故意和放任(甚至持反对)的心态,与那些犯意明确、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行为人相比,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客观行为方面,没有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根据主客观统一评价的量刑原则,王某某的罪责相对较轻。
1、王某某主观上是一种概括的故意和放任(甚至持反对)的心理,主观恶性较小。
①事先,王某某等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经过庭审四被告人的对质以及对在案证据的质证,可以认定,王泉打电话给王某某,王某某打电话给阿杰,其目的都只是为了查找调戏张飞娥、殴打王泉的人说理、索赔,并无预谋伤害、报复他人的故意。
②王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故意是临时突发,场面失控所致。王某某等人本无伤害、报复他人的故意,只是在四季花园查找上述人员时,因被害方有人打电话被阿杰带的人误解为打电话报警,而将其拉出制止,从而引发两边殴斗,出现场面混乱、失控,最终导致了本案的结果。而殴斗时,阿贵、阿杰、王泉等人与他人打斗,事实上各自为阵,目的不同:如王泉是为了离开现场,张冬亮最初是为了救出其大哥王某某,之后是为了自己离开现场,而王某某看到双方殴斗,一直在喊“别打了”,反对殴斗。
对于这种突然发生的共同参与殴斗,但又各自为阵,目的不同的行为,与一般的共同犯罪相比,主观上所具备的认识能力较低,意思联络松散具有不确定性,并非紧密结合、相互配合的共同认识,对犯罪结果所持有态度既不明确也各不相同。王某某与他人的共同伤害故意,与一般共同犯罪故意相比,共同认识程度非常有限,对危害结果所持放任态度与事前预谋伤害的情况有很大区别。
③王某某对他人持有、使用弹簧刀完全不知情。首先,王某某只是让阿杰过来帮忙说理、索赔,并没有让阿杰带人,也没有让这些人带弹簧刀这种容易致人死亡的凶器。其次,因弹簧刀较小,王某某对“大傻”等人裤兜里带有弹簧刀无法预见。最后,犯罪现场灯光昏暗,可见度低,场面混乱,难以看清。同时,存在两个犯罪现场,即宿舍与厕所,两者之间相隔较大的空间距离。王某某站在门口,根本看不清宿舍里面的厕所发生了什么,根本无暇顾及也无从知晓他人在厕所持刀行凶的行为。王某某没有认识到他们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弹簧刀的,陈鑫的死亡完全出乎预料。
2、王某某没有实施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①王某某没有纠合同案被告人等多名男子。在案的证据、事实可以证明,王某某是在张飞娥被调戏、王泉被打后,应王泉的要求,赶来说理、索赔。王某某只是叫阿杰一个人过来帮忙(找人说理、索赔),并没有纠合多名男子。“阿贵”、“大傻”、“才杰”等人则是阿杰自行召集过来的。而张东亮是听聂养库说王泉被打后自行到场。可见,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纠合同案被告人等多名男子与事实不符。
②王某某没有对被害人陈鑫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在案的证据虽然不能充分证明伤害陈鑫致死的行为人是谁,但完全可以排除是站在门口的王某某的可能性。所以,王某某没有对陈鑫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是完全可以认定的。
二、吴卜军等四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吴卜军向张飞娥吐了两次口水,在王泉与吴卜军发生口角时,陈建明等人又无故殴打王泉的事实。这是引发本案的真正起因。虽然陈鑫、吴卜文等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确实不存在过错。但客观的说,本案确属事出有因,是被害人吴卜军等人先挑起事端过错行为导致包括陈鑫、吴卜文在内的全案起因、发生有直接的关系。对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应在全案范围内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三、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恳请法院尽可能地对王某某予以轻判
本案发生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陈鑫的家属的谅解:
2009116日赔偿了被害人熊秋福的医疗费5000元,客观上使熊秋福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附件1
②陈鑫遭遇不幸后几天,王某某的家属主动给陈鑫家属赔偿了10000元丧葬费。(附件2
③庭审时,王某某又主动提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庭后,其家属在非常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筹集到11万元委托本辩护人支付给了被害人家属。该款已全部支付到被害人家属指定的账户,并出具了收据。(附件3
④被害人陈鑫的父母鉴于王某某悔罪态度诚恳,积极对陈鑫死亡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愿意对王某某之前所实施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真诚地恳请法院尽可能地对王某某予以轻判”。(附件4
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相对减轻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降低。请求法庭在对王某某量刑时予以充分的体现。
四、王某某一向遵纪守法,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王某某一向表现良好,合法经营、诚信做人,本案的发生,实属被害人吴卜军等人恶意调戏、殴打其员工所致,系初犯,偶犯。王某某归案后,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我们都看到王某某真诚的认罪、悔罪。对陈鑫等人的伤亡,王某某一直后悔不已,并通过自己积极主动的行为赎罪。就连一直参加庭审的被害人家属也充分地肯定其“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恳请合议庭公正、准确考量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及其行为对本案后果发生的原因力之大小及上述多个从轻情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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