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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为他人保管财物致损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无偿为他人保管财物致损是否担责?

  律师您好:
  我的一位朋友出差时将他两条名贵的狗放在我家寄养。前几天我外出遛狗,由于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的一条狗被行驶的小轿车撞死了。请问我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朋友的损失么?
  市民 王先生
  答:据您所述,您的行为是无偿帮助行为。无偿帮助行为是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您帮朋友照看宠物狗是一种无偿帮助行为,但由于您外出遛狗时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一条狗被小轿车撞死,您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鉴于您行为的无偿性和善意性,根据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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