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冲刺讲义:行政区划以及建制与区域划分权限。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1.建制与区域划分权限
(1)参见《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二项、《地方组织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
权限 | |
全国人大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设置 |
国务院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
省级人民政府 |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
(2)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