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因在10年前向投保人出具了错误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导致9年后投保人退保时获得的退款反而比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的赔偿还多。近日,朝阳法院在连续审结3起因此引起的纠纷案件后,向中国人寿公司发出了司法函,建议公司对其余投保人制定专项解决方案。
1997年,王先生向原中保人寿公司投保了“88鸿利终身保险”,该险为人身意外或重大疾病保险。按照合同约定,该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费7340元。投保人在10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为2万元加保费之和,10年后递增。但如10年内投保人要求退保,只能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金额退款,不支付利息。
2007年,王先生在投保9年后要求退保,按照保险公司当年出具的现金价值表,保险公司应给付退保金为28548.60元。
王某的退保要求遭到中国人寿的拒绝,理由是当年因电脑故障,保险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发生错误,要求撤销错误的现金价值表,按正确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王先生拒绝后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该合同约定,10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话,最多的赔偿金额为27340元,而王先生在第9年解除合同所获得的退保费为28548.60元,已经超过了意外保险费用。这种情形不符合保险业的基本规则,也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原则。法院据此认定该现金价值表有误,同意撤销。但由于错误的现金价值表由保险公司出具,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投保人相关的利息。
据了解,原中保人寿公司发出此类现金价值表60余份。近日,朝阳法院在连续审结这3起同类案件后,向中国人寿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人寿公司制定专项解决方案,主动联系投保人,向投保人解释法院的判决结果,尽量弥补因过错而给投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尽快拿出权威部门出具的现金价值表。
京华时报/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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