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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买卖纠纷代理案例---关于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9-04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买卖合同中违约金问题的若干思考  
[案情摘要]
 
  2012510日,甲向乙出售一辆BYD小轿车,双方约定车辆价款2万元。乙须于同年517日前支付2万元,逾期付款则按每月5分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履行了交付车辆义务,乙没有如约付款。2013510日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清偿货款2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12000元,乙虽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拒绝参加庭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车辆向被告交付,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偿付欠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甲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对违约金过高进行了释明。
 
  [案情分析]
 
  本案案情明了,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须于同年517日前支付2万元,逾期付款则按每月4分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这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违约金。嘉定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一、如何确定违约金的范围,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至五十计算作为合理标准,而后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本案中的双方约定逾期付款以月利息4分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
 
  二、违约金过高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嘉定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三、对于甲方的违约金诉求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应完全支持。合同法仅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乙拒不到庭应诉答辩,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因此法院不应对违约金主动予以调整,但可以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嘉定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二)法院对违约金应予以调整,过分超出甲损失的部分不予支持。理由是,合同法虽未规定法院可以主动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因此,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的损失时,即使当事人没提出申请,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主动予以调整。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人民法院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当事人虽享有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但是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基于公平与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防止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律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予以以弥补,而不能成为当事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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