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孩子放学途中溺水身亡,国土局有责
发布日期:2013-09-02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孩子放学回家途中不幸溺死于路边的水塘,父母将县国土局和学校告上法庭。目前,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最终确定孩子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国土局担责10%,赔偿死者家属3.9万元,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0126151530分左右,二年级学生A放学回家途中与同学在路边的水塘(系大量废土堆砌后到雨季时无法排水而形成)戏水玩耍时,因到深水处捡拾其鞋子而不幸溺水身亡。随后,A的父母将县国土资源局和A就读的学校告上法庭,共索赔42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的父母放任自己年幼的孩子长时间脱离自己的监护,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国土局征用土地多年未开发利用,不但没有排水设施,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该案中多次强调安全事故问题,且该事故系A放学后自行玩耍而发生,不在学校的监管范畴内,不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国土局担责10%,赔偿A的父母3.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A的父母认为学校未按照教育部颁发的管理办法对就读的低年级学生施行上下学接送制度,且A的死亡时间是在周五第三节的上课时间,学校不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不服判。而国土局则认为孩子溺水的地点是农户管理使用的集体土地,其不具有管理职责,土地形成积水的原因也不可归咎于国土局,而是建设局兴建土地时未设置排水设施导致,也对一审判决不服。A的父母和国土局均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A溺亡的地点虽然是农户的土地,但水塘形成的原因实质是大量的废土堆砌而致雨水无法排出,作为对土地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土局,对水塘的形成有管理上的疏忽,对A的死亡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其担责10%并无不当。而在该案中,学校已向各学生家长下发了各项通知和责任书,不仅明确告知家长学校周五放学的时间为1350-1530,同时也要求家长按时接送孩子,且在日常教学中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教育,而A的死亡地点和时间也不在学校的监管范围之内,故学校对A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A的父母监管不力,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