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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的几点技巧
发布日期:2013-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者维权的几点技巧
 
案例概述:
    黄女士字20097月份以来,一直在F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每月工资收入大约在7500元左右,一般每个周六都要加班半天,没有加班费。20133月的某一天,F公司的负责人突然口头告知黄女士被辞退了。黄女士与F公司交涉要求进行经济补偿、并索要加班费,被公司予以拒绝。黄女士迫于无奈,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F公司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年多来每个周六下午半天加班的加班费、补缴开始工作的近一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4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3万元的请求,但驳回了关于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的请求。
 
律师说法:
黄女士虽然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经济补偿,但是裁决的金额并非是其可以得到补偿的全部。如果黄女士深谙劳动法的规定,则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这一条规定往往会被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忽略。也就是说,本案中黄女士单就解除劳动关系一项,本来就应当能够获得6万元的赔偿金,而因为她主张的原因只获得了一半。
其次,对于加班费的主张,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本案中黄女士关于加班费的主张被仲裁委驳回,主要就是因为她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劳动法是主要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举证责任方面大多数是由用人大内承担,是倾向于有利于劳动者的。但是,对于加班费部分,却是一个例外,需要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如果黄女士在之前加班工作时,能够想办法保留一些加班的证据,或者在发生争议后,及时地通过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或员工谈话录音、现场录像等方式手机一些有效的证据,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其索要加班费的主张也有可能予以支持。
再次,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可以通过向劳动局社保稽核投诉的方式责令单位予以补缴。
仲裁委以补缴社会保险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黄女士的该项请求。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予以补缴。
最后,再说说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虽然本案并不涉及双倍工资,但这个问题是劳动争议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也是和劳动者本身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仲裁的司法实践中,仲裁委和法院支持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长期间为11个月,及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为止;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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