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由哪个机关处理
某县航道管理站委托该县航运公司征收航道管理费,航运公司遂指派刘某等人负责具体征收。刘某未将征收来的1.2 万元管理费及时交给航运公司,而是挪作他用。航道管理站在久催无效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申请立案,但有关部门对此意见不一。检察和公安机关都认为,刘某虽是工人性质,但属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的性质属于挪用公款,但由于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起点数额是1.5 万元,因此均表示不能立案处理。法院则认为,挪用规费不还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按照上述三种意见,挪用公款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规避法律,不利于保护国家财产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且对今年处理类似涉及财产的一般违法行为会产生不利影响。笔者认为,此案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进行处理: 1,由公安机关按行政途径进行处理。刘某挪用公款虽然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但他不仅侵犯了国家依法征收规费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且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利,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该条例第7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因此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刘某退出挪用的公款,并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公安机关不应以未构成犯罪为由不予处理,比如对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小偷,公安机关也有权责令其退出赃款赃物,而不一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效率较高,也有利于对刘某进行法律教育。 2、由人民法院按诉讼途径进行处理。由于刘某挪用公款行为直接侵犯了航道管理站的经济利益,他负有返还1.2万元管理费的义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航道管理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偿还管理费。在具体操作上,应以航运公司作为被告,刘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因为刘某行为的违法性,就认定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可分之诉,可以在刑事诉讼之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对刘某提起民事诉讼不论其是否构成犯罪均有法律依据。有的法官担心,通过民事诉讼来处理此案,可能会纵容违法行为,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实际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刘某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同样可以达到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