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资翻建房屋不能获得土地部分的拆迁补偿
【案例】:
周林与高荣为夫妻关系,婚后生子女四人,分别为周和,周全,周水,周平。周林高荣夫妻二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树村**号院内原有北房3间,1993年,高荣因病去世,其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1997年3月周和将原有北房东侧的耳房拆除翻建成北房2间,1999年7月周和又在其翻建的北房2间的东侧新建北房1间。2003年3月,周景林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写明树村**号院的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8.5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价格为154 178.10元,房屋拆迁款及补助费共计 56 3789.70元。树村34号院内的房屋拆除后,房屋拆迁款及补助费全部由周*林领取。
【审判】:
周和为此提起两个诉讼:
1、2003年周和以被拆除的3间房屋围棋所建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周林全部返还拆迁款,最终,人民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2005年周和又以分家析产名义起诉父亲要求继承母亲的拆迁款份额,最终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周和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儿子周和对房屋翻建的行为如何认定,翻建后的房屋产权属于谁?
儿子周和提起的第一个要求返还全部拆迁款的诉讼实际上是在确认自己对翻建后的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周和翻建属于事实,但是周和并不能依次取得建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周和对设计土地的补偿费不享有任何权利,海淀法院也是基于此判决仅将房屋重置补偿返还周林,周林不服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周和是否有权继承母亲的“拆迁款”
笔者认为,原告周和的诉讼请求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其诉讼请求并非继承母亲“拆迁款”而是要求父亲被告返还拆迁款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房屋属于周林夫妻共有财产,当妻子高荣去世以后,其财产份额应该发生继承,也就是房屋的一半发生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财产在正式分割之前应该属于一个共有的状态。实际上,在拆迁前房屋已然处于一个共有状态。《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所以房屋实为周林、周和、周全,周水,周平死人五人共有,其中周林享有五分之三,子女各占十分之一。房屋拆迁款应该属于五人共有,份额与房产份额一致。所以周和的诉讼请求应该是返还“拆迁款”而不能继承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