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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纠纷【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110网律师
与公民拥有自己的姓名相比,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则 拥有自己的名称。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体 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 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或者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 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人们在习惯上提到企业名 称的保护时就是指对商号的保护,但要注意,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 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 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考虑到企业名称(包括其中的商号)是我国法 律确认的一类知识产权,《规定> 将“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 “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案由归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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