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深圳市某某平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关于吴某诉深圳市某某平面设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1986年8月24日生,住广西博白县**镇**村**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平面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大道东、**路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二、案情简介与案情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2011年2月2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业务跟单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未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2011年10月15日申请人离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在申请人任职期间,每月实际工作26日,每日实际工作7.5小时,但被申请人并未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2011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说申请人不符合岗位要求,要求申请人离开公司,于是申请人离开了公司。后申请人找到张利群律师,由张利群律师协助办理向深圳市总工会申请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并及时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元;
2、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900(7个月×2700元/月)元;
3、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10月14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223.56元;
4、补缴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10月15日期间的养老保险。以上合计:27523.56元
案情分析:
张利群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2011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说申请人不符合岗位要求,要求申请人离开公司,于是申请人离开了公司。但被申请人也无法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工作要求。因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有据可查,应当得到认定;
2、关于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10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
3、关于2011年8月24日至2011年11月8日的加班工资差额问题:依据申请人的陈述,其每月上班26天,每天上班7.5小时,但没有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加班时间,按照法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4、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过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张利群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三、开庭及案件调解结果
开庭审理过程:
2012年3月14日,张利群律师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按时到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开庭审理,庭审中,张利群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述没有解雇申请人,是申请人自动离职,也否认加班的事实。庭审后,双方愿意调解,但就调解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2年4月16日,经过仲裁人员及承办律师的努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
深南劳仲案字【2012】65号
一、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即13000元;
二、被申请人履行上述条款后,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其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上述仲裁调解结果保护申请人绝大部分仲裁请求,虽然没有就加班费部分进行处理,但这也是基于由于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所导致的。
张利群律师认为,本案的调解结果是相对公平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承办律师及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下达成的和谐的协议,虽然坚持仲裁或诉讼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但调解结案却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仲裁及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应当是最好的结案方式。至此,该案仲裁阶段以比较圆满的结果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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