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深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刘某某诉深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农场*队**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案情简介与案情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农场*队**号。申请人2011年3月3日入职,担任保安副队长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工作26天,每天平时上班8小时,但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工资以银行方式发放,有工资条。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3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566元/月。后申请人找到张利群律师,由张利群律师协助办理向深圳市总工会申请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并及时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工资3500;
2、支付2011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2日双休日加班费人民币12579元(2850÷21.75÷8×2×32小时/月×12个月);
3、支付2011年4月3日至2012年3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226元(2566元/月×11个月);
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2011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2日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上总计人民币44305元
案情分析:
张利群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离职工资支付问题:申请人于2012年3月2日申请人离职,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天内支付所欠的工资,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是合理合法的;
2、关于2011年4月3日至2012年3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
3、关于加班工资问题:依据申请人的陈述,其每月上班26天,每天上班8小时,但没有支付加班费,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加班时间,按照法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4、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为申请人购买养老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张利群律师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开庭审理经过及案件调解结果
开庭审理过程:
2012年4月17日,张利群律师及被申请人代理人准时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庭审中,张利群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代理人提出没有加班,工资已经支付等抗辩。
后仲裁员主持调解,经过几次交涉,最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2012年4月17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深光壹劳人仲调案[2012]05号:
一、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签订之日起两日内(2012年4月19日之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如被申请人在2012年4月19日之前没有全额转账,申请人有权利以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其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提出合理合法的仲裁请求,在此基础上,申请人本着和谐解决问题,及时获得补偿的正确态度,加之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双方律师的配合,在极短的时间内处理了纠纷,劳动者也十分满意。
本案例系本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的,转载的请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