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
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个人当期实际工资,下同)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的缴费比例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 %,另按每人以缴费基数的0.5%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3.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1100元。缴费比例为13%.
4.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100元)确定,缴费比例为2%.
5.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07.5元)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为0.7%.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607.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缴纳基数 1565 1565 1565 1565 1565
缴纳基数 1565—7823 1565—7823 1565—7823 1565—7823 1565—7823
(上下限)
公司缴纳比例 12% 10% 2% 0.4% 0.7%
个人缴纳 8% 2% 1%(城镇) --- ----
综上 工资越低 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越低
但月工资低于1565元的 按照1565元为缴纳基数计算各项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