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与治理
发布日期:2012-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4期
【摘要】据调查,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率居高不下,再犯率逐年上升的原因在于其社会融合程度不高、心理负担较重、法制宣传缺位三方面。针对这一问题,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构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加强法制宣传;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犯罪治理;公设辩护人;附条件不起诉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向来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该人群的高犯罪率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根据笔者走访司法机关及民工子弟学校的调查结果显示,高犯罪率的背后是生存状况欠佳、心理负担较重、法制宣传缺位等多方面因素的交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构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亦是当务之急。
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情况考案
(一)犯罪率居高不下
以某市为例,来自司法机关数据表明,在2008年至2010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被告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案件所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也有所下降,长期对此类人群犯罪的预防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三年中比率分别为70.7%、 69.9%、 66.2%。其中,2008、 2009两年几乎持平,而2010年比率虽有所下降,也仅为4个百分点左右。
(二)再犯率逐年升高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的另一特点是再犯率高,2008年至2010年三年,某市外来务工人员犯罪案件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比例逐年升高,从2008年的8.7%上升至2010年的12.1%,其中还约有半数构成累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案件都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之下,其再犯率却持续攀升,显然针对此人群的惩治、教育效果不明显,导致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5条修改后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
(三)案件涉及罪名相对集中
据司法机关统计,某市近三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依次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这和其他城市及地区的情况也大致相同。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大多以数额相对较小的盗窃、抢劫公私财物为主,并呈现出共同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犯罪行为恰恰又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令人深恶痛绝,需要严加防范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高犯罪率成因分析
(一)社会融合度低,生存环境相对较差
“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习、生活的环境通常处于城乡结合部或经济开发区,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是最容易培养犯罪的土壤。
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对待加上语言、习俗等多方面不同使得这些孩子在短时间内融入新环境变得更加困难。笔者对杭州市某民工子弟学校初三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有55.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未融入新环境,对生活状况满意的仅14.4%。受访者大多在15岁左右,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周围环境的任何糟粕都可能让他们误入歧途。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目前最大的困难是经济拮据,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盗窃每年都是该人群犯罪案件所涉及最多的罪名。另有不少受访者抱怨学习条件不理想。2010年,杭州市7所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转为公办,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始享受同城待遇,开销节省一半有余。{2}但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旧只能在师资力量相对较差的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就读。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势必会造成教育质量的不平等,教育质量的好坏则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受教育者的犯罪率高低。
(二)较重的心理负担导致犯罪倾向产生
笔者走访民工子弟学校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们在学校中还是相对活跃的,在这个环境中,各方面都相对平等,与同学们相处也比较容易。但是,一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脱离了民工子弟学校这一环境,时常会受到“城里人”的另眼相看,61.1%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喜欢所在城市,但其中仅有不过半数的人感觉自己融入了新环境,严重心理落差可能产生对社会的逆反甚至报复心理。三分之一的受访者在心情不好时的缓解方式是“憋在心里”,长期压抑的心理状态极易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乃至产生犯罪倾向,更有13.3%的受访者直接选择报复。
(三)法制宣传缺位,法律意识淡薄
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社会宣传和家庭教育两大方面。社会宣传包括社区宣传、课堂教育等,近年来一些普法形式似乎更适合成年人,而对于“90后”未成年人的宣传效果并不显著。他们法制观念也相当薄弱,对子女的家庭法律教育更是力不从心。社会宣传和家庭教育的不力,造成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法律意识淡薄,致使他们不仅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也可能被犯罪行为所侵害。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及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
法制宣传应从根本利益出发,增加亲和力,贴近生活。过去的法制宣传内容通常过于抽象,通常难以被法律意识原本就相对淡薄的受众接受。前文提到民工子女犯罪案件涉及罪名比较集中,以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为主,所以针对此受众,应当以这些罪名的构成与认定为主,加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和防范。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法制宣传。电视、网络是最受青少年喜爱的娱乐方式,如果能将法制宣传与日常娱乐相结合,会对增强宣传效果有所裨益。美国深受青少年欢迎的法制频道COURT TV囊括多种法制节目类型,节目在注重法制宣传效果的同时,也寻求易于观众接受的方式。{3}此外,网络已经取代报刊杂志成为青少年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除了加强对互联网不法信息的管制外,还应在各大门户网站、网络社区设立法制宣传平台。
(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从199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设立试点;到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的公布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从一般设想迈入法制进程。
寻求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方向,不妨借鉴域外法律援助制度成功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其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指定援助体系、合同式援助体系、公设辩护人体系。{4}此三种形式中,前二者都在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中有所表现,但公设辩护人制度,即由国家设立的公共律师辩护机构专门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尚处于试点状态(2010年10月27日,我国首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挂牌成立)。
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公设辩护人制度或许更能解决法律援助实践中的一些症结,一是有利于真正将《宪法》中“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的规定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三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没有辩护人参加的刑事诉讼,由于形式上的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兑现。在公民被受到刑事指控时,所面临的可能是自由权甚至生命权的剥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通常在生活状况、学习环境受到不平等待遇,如果当他们受到刑事指控时权利和尊严依然无法得到保证,无疑将对他们的身心产生巨大的伤害。
(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笔者认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案件,在原有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从而达到如下几点益处:
1.符合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国际趋势,实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随着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增加,司法资源紧缺,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起诉便宜主义逐渐演变为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国际趋势。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前,已有多个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实践中施行了类似制度: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起诉犹豫”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符合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途径。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是否康健取决于司法是否公正;刑罚是否起到惩治、教化、挽救的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是刑事诉讼“谦抑性”的表现,从挽救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以一定量的制裁或规定义务取代刑事追诉,达到教育犯罪嫌疑人、解决当事人双方纠纷的目的。
2.达到惩治、教育、挽救的作用,降低再犯可能。“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刑、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5}检察机关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很大程度上可以唤起犯罪嫌疑人的感恩之心,达到矫正效果;反之,则可能进一步深化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日后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特别是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长期处于相对不平等的环境,当他们触犯法律的时候,需要社会的教育与挽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秉承的正是惩治、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
3.消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切合“恢复性司法”的司法改革思路。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并得到谅解,积极进行赔偿的同时,配合检察机关完成义务工作,达到帮教的效果。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最根本方式即是平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犯罪嫌疑人在尽量弥补被害人家属损失的同时,受到了教育和惩治,体现“恢复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前文中提到“诉讼经济”原则,我国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失为一种既遵循“诉讼经济”原则又保障司法公正的实践途径。“法院本身也不断地鼓励争议者通过协议解决争议,因为这是一种恢复冲突所破坏的平衡的代价低廉的方式。”{7}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某种意义上就是在不违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通过一定程序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并通过相对简易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作者简介】
谢佑平,单位为复旦大学法学院;谢澍,单位为复旦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72.
{2}杨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共享同城待遇[N].今日早报,2010-9-1.
{3}王军.美国法制节目形态介绍[J].法治新闻传播,2009, (7).
{4}[美]道格拉斯.美国法律援助:你能从中得到什么(上)[J].中国律师,1998, (8).
{5}[英]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74.
{6}刘焯.法与社会论—以法社会学的视角[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3.203.
{7}[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