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交通法规盘点
2013年新交通法规盘点 2012年10月8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外,其它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取消“过井盖”单边桥项目 新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取消了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2、新增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 新规定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 3、新司机致人死亡倒查发证民警 为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 4、大中型客车增雨雾天模拟考试 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调整后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小结: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其中酒驾和遮挡车牌将处以12分扣除,闯红灯、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扣6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2012年10月10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30日当天,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为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规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天然气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 主要内容: 1、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 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条例规定,质监部门、汽车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海关、公安交通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小结: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认真星界时间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促进了召回制度有效实施。 《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通过时间:2012年12月3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称,为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规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天然气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 主要内容: 公告称,生产、进口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五标准要求向环保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环保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总结:从驾照考试流程到汽车召回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相比之前的法规更加严格、更加具体。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于汽车行业的重视、更体现了行业整治的必要性。除了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从严治理的决心,这些法规不仅使更多的行业行为有法可依、受法保护。更便于车企以及相关部门更好的合作,促进汽车行业健康、积极、有序的发展。 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