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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  立 项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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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十条 交通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法规的,应当于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向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涉及部内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由有关部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建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范围:
    ()交通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等;

    ()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有关工资、津贴标准的规定;

    ()需要保密的事项;

    ()依照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交通法规的名称;

    ()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

    ()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立法进度安排;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发布机关。

    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从以下方面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
    ()是否符合交通部近期和年度中心工作要求;

    ()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

    ()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

    ()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在年内上报国务院,规章在年内公布。
    二类立法项目,是指年内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第十六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项目名称;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报部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报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

    ()其它需要写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后,报交通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以交通部文件印发执行。
    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是开展交通年度立法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各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定期予以通报。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立法项目的,部内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建议并会商法制工作部门,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其业务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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