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律师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讲义:律师。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律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律师的概念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2、查阅案卷权。3、调查取证权。4、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6、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7、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8、代为上诉的权利。9、代理申诉或控告权。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义务: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3、必须依法纳税。4、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5、必须加人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7、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8、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9、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10、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1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1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1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1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律师执业的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并具有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五、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申请、审查、批准发证。
六、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七、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4、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