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检察机关
发布日期:2013-08-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讲义:检察机关。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检察机关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地位:1、我国检察机关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机构体系,体系内部实行的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体制。2、人民检察院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依法授权,同时对于下级检察机关来说,其上级检察机关也是权力的来源。3、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同为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独立系统,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1、通过依法追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打击一切叛国和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2、通过依法追诉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分子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3、通过依法追诉危害公共安全和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稳定。4、通过依法追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5、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
三、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1、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2、对于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依法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4、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5、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6、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1、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2、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权力。3、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4、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5、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权力。6、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四、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
1、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有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2、地方检察机关设有办公室、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检察技术部门。
五、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