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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食品安全法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食品安全法。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一)食品标准(F23-26)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3.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二)食品召回(F53)

  1.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3.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集中交易市场(F52)

  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例题·多选题】依据《食品安全法》,下列正确的是?( )

  A.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B.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C.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D.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否则,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国标的,应当制定企标,A错误。发现不合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B错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C正确。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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