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商业秘密侵害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商业秘密侵害。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1.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犯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例题·多选题】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04—97)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秘密侵害。证明商业秘密侵害,需要证明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同时对方使用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相同,而且对方是恶意。但不需要申报密级。所以C错误,AB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