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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混淆行为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混淆行为。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仿冒其“相国酒”的特有名称和装潢,拟诉请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甲公司应当举证的事项?( )

  A.甲公司的“相国酒”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B.“相国酒”是甲公司特有的商品名称,其装潢具有显著特征

  C.乙公司的“相国酒”名称和装潢与甲公司的混同,导致混淆

  D.乙公司的仿冒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害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不正当竞争行为。甲公司需要证明知名、特有、近似、以及损害,所以ABCD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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