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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前后,发起人应履行哪些责任
发布日期:2013-08-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1、公司设立完成
   
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保定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连律师擅长公司企业的设立、运营、转让、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及劳动纠纷、合同管理、债权债务、市场营销、CDM项目活动等法律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QQ1384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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