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后打闹受伤 学校应当担责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邵阳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课后管理存在疏漏而被判决赔偿13万余元。
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均系未成年人,是武冈市某民办中学的寄宿学生。2012年4月27日下午6时许,姚某与张某在学校晚餐后回到教室比身高,发生争执。张某用教棍击中了姚某的左眼。经多方治疗,原告姚某左眼无光感,构成七级伤残,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张某是在校寄宿的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受到限制,姚某与张某就读的民办中学应负起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责,以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晚餐后自由活动时间里,学校没有教师在教室对学生进行管理,因而未及时制止姚某与张某的危险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的管理存在疏漏,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识,用教棍投掷同学并造成伤害,已超出了同学之间的嬉闹范围,对姚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姚某对争执的发生也应负起因上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姚某损失139 000元;张某承担25%的责任,赔偿原告姚某损失58 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姚某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