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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杨振中律师


     王某与杜某于2008年初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并相恋,同年8月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在结婚登记当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必须要忠诚于婚姻,如果一方存在不忠诚于婚姻的情形而导致离婚,应赔偿对方50万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杜某发现王某有婚外情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要求王某向自己支付50万元人民币。 王某与杜某签订了这份“忠诚协议”后,王某与其他女子有染,杜某是否可以主张这50万元的赔偿?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因此,“忠诚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忠诚协议”是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具体有效。王某应该依照该约定赔偿杜某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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