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列车上“被抢劫抛出窗外”的离奇案件!
铁路运输是否存在安全死角的隐患?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车上曾发生了一起一青年在火车上遭遇抢劫后被歹徒抛出窗外,十多个小时后被另一辆经过的火车(南铁T189)发现后救出,经过抢救后终于保住性命的十分罕见又蹊跷的案件。
广西上林县镇圩瑶族乡古登村板江庄张某在湖南打工多年。2010年元月25日春节前夕,张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火车站购买从长沙开往南宁的2513次列车的硬座火车站票,当天晚上21点41分乘车,随车同行的还有张某姐姐、姐夫以及同村人共五人。
据事后张某陈述:当时由于正值春运期间,乘车人员人满为患,连下脚的地方都没有,张某将行李交给同行的姐夫看管后就一个人去别的车厢找位置。元月26日凌晨五时许,列车进入广西鹿寨县境波寨段时,张某上卫生间。当时旅客基本上都睡着了,也没有发现乘警在岗巡逻,这时卫生间的门口有四个男青年站在那里抽烟,其中一个递过一支香烟,张某接了烟,但不抽,就直接进卫生间。解手之后当张某刚打开卫生间的门时,随即被这四个人堵在卫生间门口,其中的一人伸手向张某要钱,张某表示无钱并拒绝。势单力薄的张某终究不敌众,被四个歹徒强行抢走了衣袋仅有的600元。抢钱后,歹徒怕张某报警,然后就对张某实施控制,歹徒用毛巾捂住张某的嘴巴,不让张某呼喊,之后张某就被歹徒从卫生间的窗口抛出窗外,落到铁轨上,之后张某就人事不省了(据张某清醒后在公安机关所述)。
直到被南铁列车T189发现救出并送往柳州鹿寨医院救治,南铁列车工作人员用张某的手机通知其亲属,当其亲属赶到医院时张某因伤势过重已经面目全非,家属差点认不出来。期间,张某的姐姐姐夫和张某虽说在同一列车上,但由于太拥挤,他们并没有在一起也没有电话联系,只是认为到达目的地后会下车。张某姐姐姐夫在黎塘火车站下车后没有发现张某,就拨打张某手机,手机通但没有人应答(据推测当时张某应该已遭遇不测),姐姐就认为可能张某是去到南宁火车站再下车,回家后的第二天张某家人联系了在南宁的亲戚也都没有张某的消息。直到张某姐姐姐夫回到家之后的第二天晚上才得知张某住院的消息,立即就赶到了柳州鹿寨县人民医院。
在休克了29天后张某清醒了,张某说回来的时候他随身带了2100元钱,为了安全,他事先将1600元分别装在左鞋和右鞋里,留600元放在衣袋里。后来南铁火车站的工作人员从张某的物证—鞋子里找到16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共1600元,证实了张某说话的真实性和其已完全恢复了记忆。
经过全力抢救,张某虽保住了一条命,但由于在抢救时割开声带,造成声带被破坏,张某说话比较困难,双手无法正常吃饭,靠拐杖行走,经司法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终身残疾。
从在火车上无端被抢劫被抛下铁轨,到被另一辆火车撞伤并被救出,捡回了一条命,张某是幸运的,同是也是不幸的,因为自从2010年元月26日事发至2013年8月,历时三年多的艰辛历程,张某追讨的权利还没有得到最终定论,涉事的部门没有主动承担起责任,有的推卸责任,使得案件进展异常的艰难。
本人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本案受害人---张某:
张某是一名普通公民没有任何的过错,其购买广铁公司2513次列车的硬座火车站票,与广铁公司形成了合同的关系,作为高速运行的机动车,广铁应负安全保障义务,但广铁不尽安全义务(以旧式绿皮车厢进行营运,没有乘警巡逻等),构上对张某的侵权。当张某把广铁公司诉到法院时,才得知此案还涉及到第二辆火车,也就是将其救起的南铁T189列车。原来在铁轨里的张某后来又被该列车撞上,列车乘务员发现异常后司机才停车下去营救。张某作为一个普通人,却有着让人难以置信的遭遇,经历重重险境后还能生还,这不能不说是个奇迹,在火车事故史上也是罕见的。因事故发生后造成张某一辈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痛苦,对张某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对张某后半辈子的就业结婚等有着不可估量的损失。作为受害人,张某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因和南宁铁路局有利害关系,故法院将南铁作为第二被告来追加责任。
二、本案被告之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广铁公司称:不能确定张某是自行下车行走至事发段还是被人从火车上抛下,也不能确定说张某的伤是由于被抛下火车时造成的还是被第二辆火车撞击造成。现由是:张某从2513次列车上被抛下到被第二档车T189撞上,相距十多个钟头,在这十多个小时里,张某去了哪里,中间到底又发生了什么不可预见的事,广铁公司无法确定,所以不应该属于他们的责任。
广铁公司还出示了一个调查报告认为“有事实证明即使跳车也无伤的”,这样的报告能让人信服吗?
针对广铁公司的辩解,本人认为乘坐该火车路途中唯有可能的仅在桂林上落旅客,而桂林距事发地点约126公里。凌晨4点30分左右张某还在路过桂林的列车上,如果张某在桂林站下车,步行126公里,十个钟头,在黑夜里又下雨如果沿着火车铁轨走也走不到事发地点鹿寨。就算是大白天,按正常人的平均行走速度5公里计算,要走完这段路需要20个小时以上!更何况,铁轨是不允许人行走的。还有春节期间,列车来往很多,张某不可能行走,除非张某有“飞毛腿”和绝世轻功!如果跑步更是不可能!张某受伤的地方离公路很远,不可能用车运到铁路边。虽然受害人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被人抢劫丢出窗外,但在一个封闭的车厢里,原告所作的陈述是火车公安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法定性,现在广铁也无法举证不是被人丢了车窗外,无法解释受害人何时从列车里出来。张某的伤唯有符合从火车上坠落和再次受伤综合造成,所以本人认为张某是在火车上遭抢劫然后被抛下的可能性最大。
本人认为广铁公司出示的调查报告无视客观情况,因为谁有这轻功能从高速行驶的火车上跳下来而无伤的?跳火车还会这么安全?我为此事上网查看火车上的离奇坠亡事故,可以说伤亡无一幸免。而十分幸运的是张某奇迹般的活下来了,是不是以前发生所有在火车上坠落离奇死亡案件之迷都是被人抢劫丢下来呢?本人认为,正是由于广铁公司的不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最关键的是广铁公司为了经济利益,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早应报废的“绿皮车厢”还在继续使用,而不管旅客的生命安全。
三、本案被告之二----南宁铁路局
南宁铁路局称:当时张某已经受伤,不是他们主要责任,并且他们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对张某的其他请求,他们不应负责任。
本人认为,张某在医院治疗时流很多的新鲜血,说明是刚造成的新伤才有的新鲜血,也证明了张某是被南宁铁路局T189列车撞击后造成的二次伤害。南宁铁路局应该负相应的事故责任。
四、等待
在经过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后,接下来的就是等待了,对受害人张某来说,人生唯一的希望也是在这个官司的等待中。张某的一次乘坐火车事件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使他的生活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没有了劳动能力,没有了收入,没有了希望,没有了精神寄托,成了社会边缘的残疾人,很难想象陷入困境和绝望而得不到合理赔偿的他以后的生活会怎么过。因双方调解差距过大没有达成协议,唯一希望的是涉事的两个铁老大能以人为本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给予张某物质上合理的补偿,给弱者打开一条希望之路!
2011年“7.23”宁波列车追尾事故事故曾引起社会对火车安全的极大恐慌,现在的铁道部已经撤消,铁道部长刘志军已经伏法,虽然本案件只有一个受害人,但反映了火车安全方面的死角,任何火车安全事故会挫伤社会公众对火车安全的信任,动摇公众对社会的安全感。
从每年春运大潮繁忙和人头攒动的景象,反映出我国春运民工辛酸的回家之旅!祝广大农民工兄弟旅途顺利!希望不再有类似悲剧的发生!
李德明
201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