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重婚导致离婚另一方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和陈某于2007年结婚,婚后陈某在家务农而李某外出深圳打工,2009年底后李某就音讯全无,陈某经过多方面打听得知李某已经从2008年起在深圳与一女子张某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了三年多,故十分愤怒,立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称李某瞒着自己和其他女人同居对自己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心理伤害,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结果
受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李某和陈某之间感情破裂的过错在于李某不忠于夫妻感情,非法与他人与夫妻名义同居,使无过错方陈某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应当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双方均在农村,陈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过高,应予适当的降低。故判决李某和陈某离婚,李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理评析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陈某的家乡是在农村,思想相对保守,村里的风俗习惯是一夫一妻,陈某的丈夫李某在外面以别的女人非法同居对陈某造成很坏的影响,使得陈某终日生活在左邻右访流言蜚语之中,给陈某的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所以陈某提出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在面对重婚问题时受害一方不能因为对方重婚就提出了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因重婚而要求对方支付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与其他原因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区别的,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原因的特殊性,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大额的赔偿要求,所以本案中受诉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进行适当的减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