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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婚罪的审判中,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08-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问:我朋友王妍,她的丈夫张春庭是个小包工头,两人结婚快20年了,最近王妍发现她丈夫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她找人调查,发现张春庭跟一年轻女子在一起,而且有了一个2岁的孩子。王妍一气之下,将丈夫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其重婚罪,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赔偿要求,请问为什么?婚姻法不是规定一方重婚的,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律师解答:你所说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损害赔偿,不能在重婚罪的审判中提出来,如果王妍要求张春庭赔偿,只能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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