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二)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四)拟调出制剂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制剂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六)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七)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八)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的自检报告;(九)调入方所在地市局的初审意见。
办事流程 制剂调入方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办证大厅受理—药品安全监管处形式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核—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