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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办理条件: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见附录1)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录2)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见附录3)一式两份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见附录4)一式三份

办事流程: 1.申请单位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2.(1)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  (2)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考核申请列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  3.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计划,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4、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的规定,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每证10元,省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6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300元;市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150元;县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5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75元。

办理时限:1、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考核计划下达后,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3、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责任部门: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应当向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2、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3、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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