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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仲裁案例:员工受工伤,沙井一企业被裁决赔偿25万
发布日期:2013-08-09    作者:110网律师
一、基本案情:
小王于2012年9月21日入职宝安区沙井街道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任冲压操作员一职2012年9月29日,小王在公司车间因工作原因导致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砸伤。由于入职时间较短,小王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更是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无奈之下,小王找到律师,在住院期间办理了委托手续,聘请律师指导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代理劳动仲裁等。在律师的指导下,小王在住搜集了充分的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听闻后恐事态升级,于2012年12月12日主动为小王申请了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19日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2013年1月21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为七级工伤,且需安装康复器具。医疗期满后,由于小王无法从事原工作,曾多次要求公司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但公司置之不理。而且公司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

二、案件难点:
1、劳动者入职后短时间内即遭受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1、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拒绝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3、劳动者遭受工伤,需安装康复器具。

三、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000
2、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康复器具安装费137200元;
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6000元;
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500元;
5、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
6、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律师服务费5000元。(总计296700元)

四、开庭审理:
被申请人代理人答辩中(公司法律顾问,非执业律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提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赔偿小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项目。但对康复器具安装费用、律师费等费用,被申请人代理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律师抓住当庭陈述与其答辩意见中的矛盾之处,结合己方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观点进行有力驳斥,申请人方在庭审中占据绝对优势。

五、仲裁结果:
2013年4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定被申请人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000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000
(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康复器具安装费117600元;
(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律师服务费4278.37元。(总计:253878.37元)

六、律师解读:
1、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后,应注意要求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特别是在工伤事故频发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平时也应当注意保管、搜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遭受工伤后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有相应救济措施。若自己手上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搜集证据再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者遭受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的,《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工伤职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的,应予支持。
3、关于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承办人: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 柳军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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