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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给付女方之彩礼(聘金)及相关物件行为之性质认定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刘永超律师

婚前男方给付女方之彩礼(聘金)及相关物件行为之性质认定
经济发展、文化开放,伴随闪婚问题出现,结婚聘礼及相关物件花费甚为高额,男女双方及家长对婚前婚约财产出现纠纷开始关注。文中就婚前彩礼(聘金)及相关物件给付之性质给以认定,解决双方对婚前实际支付彩礼及其物件应否返还在法律上给予确定。
一、男方婚前彩礼、聘金及其他物件给付女方,同时女方以相应物件给付男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婚约当事人间接受聘礼、戒指和其他相互之赠与物,在解约、结婚不能、或合意解除婚约或婚约消灭时应当互相返还,其法理依据为婚约导致的财物赠与为附婚姻不成立解除条件之赠与,婚姻无法成立时,赠与合同失去效力。订立婚约后之赠与聘金礼物,并非单纯以无价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是预想他日婚约得以履行,是以附解除条件之赠与合同,因此,婚约消灭或解除,赠与当然失去其原有效力,赠与物理当返还。
婚约之聘金是负有负担之赠与,若女方既不愿意履行婚约,给付聘金者可自行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财物,即使男方毁约,礼金也应当返还,但可根据过错向过错主张之赔偿。另主张,订立婚约而向女方给付婚前聘礼物件,虽为赠与,但有其特殊性,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物为目的,实际预想他日婚约之履行,成为一家,基于本意以婚约解除或违反为解除条件之赠与也理由之所在,合乎法律,认定聘金系附解除条件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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