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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的申报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江西省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规程》

  办理条件: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1)申请主体: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是江西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2)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必须是下列情况之一:①职务发明创造2002年1月1日后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②非职务发明创造2002年1月1日后申请国内发明专利;③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1月1日后获得专利权;(3)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专利实施资助的条件:(1)申请主体:江西省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单位。(2)被实施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有效专利;②无专利权争议;③符合本省产业政策,有一定的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④在本省辖区内首次实施

  申请材料:利申请资助的材料:(1)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①江西省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发票原件的去处并加盖单位财务章,单位还必须出具情况说明;③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④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⑤申请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⑥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2)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江西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②外国专利局授权证书复印件;③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④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⑤申请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⑥个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利实施资助的材料:(1)江西省专利实施资助申报书;(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专利证复印件;(5)最后缴纳年费收据复印件;(6)可行性研究报告;(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实施的专利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9)如实施他人专利,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并在省专利局备案。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

  办事流程:(1)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缴费日6个月内提出申请。凡经本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须由各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申报;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由专利申请人直接申报。职务专利申请,须加盖单位公章;非职务专利申请,须全体申请人签名。代理费不单独受理。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申报由专利权人提出,职务发明专利,须加盖单位公章;非职务发明专利,须全体专利权人签名。受理时间:每月25日-27日。(2)专利实施资助;由实施单位申报,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审批程序:(1)专利申请资助;每月对申报材料集中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财务复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长批准。申请资助情况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5-17日由专利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指定的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二个工作日。(2)专利实施资助;①省专利局实施部在受理资助申请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有关材料,对明显不符合《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受理;②省专利局进行初审后,委托评估机构对实施专利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实施单位的能力和条件等进行评估和考查,写出评估报告;③省专利局根据评估报告和本年资金情况,提出资助预案,报省科技厅审定;④省专利局根据省科技厅的审定批准实施资助项目,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资助资金的转帐手续;⑤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送省专利局。对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取消以后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资格

  责任部门:江西省专利管理局实施管理部
  
  办事地点: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政府大院北一路14号

  联系方式:赖任群 0791-627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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