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
申请材料 |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及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即105表)和检索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一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财政局 |
程 序 |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受理单位地点: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上步中路1001号1008室 联系电话:83699087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