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三条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项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项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 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八条规定: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④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⑤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注册地设区市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
(2)设区市发改委受理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直单位可由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办理时限 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责任部门 省发改委办公室转外资处受理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聂文龙、李庆
联系电话:0791-6225154,6222580
传 真:0791-6222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