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01C010 |
事项名称: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
乘车路线: |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
联系电话: | 66410203 |
监督电话: | 66410872 |
相关网址: | //www.bjpc.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申请人为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3、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引国外先进技术; 4、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及用途、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说明;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并购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有主管部门同意函;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注意事项: 1、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2、变更: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情况的,需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核准程序执行。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2、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4、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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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