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01C007 |
事项名称: |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核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发改委行政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
乘车路线: |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
联系电话: | 66410203 |
监督电话: | 66410872 |
相关网址: | //www.bjpc.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核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0、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若是新设立学校,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7、若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教育机构,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及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8、若是新设立内资医疗机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9、若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及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10、若是新设立殡葬机构,提供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11、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4、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
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
2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