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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类投资项目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1C001
事项名称: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类投资项目核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乘车路线: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联系电话: 66410203
监督电话: 66410872
相关网址: //www.bjp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类投资项目核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类投资项目核准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0、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
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
、完成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4、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
2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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