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离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有形财产权利,不包括知识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要点:
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或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既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所以,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只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本身仍属于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专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比如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出版、发行、表演、出租、展览、放映、改编自己的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获得的报酬;商标权人转让商标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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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