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时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四)
设立公司时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四)
四、“挂名股东”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公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两种“挂名股东”:一种可以称之为“署名股东”,其对应的是“隐名股东”,“署名股东”既不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更不参与公司的分红,这种“署名股东”的出现的主要原因,即为规避法律的相关限制性规定,比如说为规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拉上他人作为“署名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实际出资、经营都由“隐名股东”进行;还比如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一些公职人员不能作为公司股东设立公司,遂借用他人名义来设立公司,而自己实际出资并在幕后经营。另一种“挂名股东”可以称之为“名义股东”,其相对应的是“实质股东”,其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产生,比如背负大量债务的公司的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名义股东”,而“名义股东”为实际上是虚构的自然人、已死亡的自然人、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公司企业;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法律禁止、限制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人员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挂名股东”的问题产生了大量的纠纷,而且有些问题十分复杂,因此,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充分考虑“挂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1、股东身份认定相关问题。
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认定股东身份的统一标准,因此因为“挂名股东”而产生的一种常见纠纷是股东身份认定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采用综合标准来认定股东的身份,法院或仲裁机构既考察股东身份的实质性要件,如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参与分红等,也考察股东身份的形式性要件,如是否持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是否签署公司章程等,而与上述考察相关联的举证责任对于任一方承担该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稍有不慎,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股东责任的承担问题。
与股东身份认定纠纷直接关联的,是在有些需要股东承担责任的场合,“挂名股东”虽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但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比如说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挂名股东”不实际出资,即使公司破产倒闭或债务缠身, “挂名股东”也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表面看来作为“挂名股东”没有任何的法律风险,但是在“揭开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诉讼或仲裁中,一旦原告或申请人请求得到支持,则“挂名股东”也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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