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时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三)
设立公司时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三)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如同任何其他组织一样,如组织中的某项权力缺少制约和规范,则必将产生异化,损害组织中其他各方的利益,最终损害组织本身的利益。在公司中,大股东的权力和小股东的权利是一对矛盾体,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于一个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来说也非常重要,在大股东和小股东发生利益发生冲突时,不仅需要双方之间以公司的利益为根本进行诚信的沟通,还需要在设立公司时就设定好一定的机制,以充分预防冲突的发生,并在冲突发生时予以及时解决。一方面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所追求的是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将决策的成本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在公司内部又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实现公司内部的公正公平。小股东作为公司中相对较弱的一方,其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当然不也排除小股东侵害大股东利益的情形),而且大股东天然的具有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冲动,因此,如何充分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于整个公司制度的设计来说也需要予以关注。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予以了充分考虑,也赋予了公司股东许多的新的权利,如知情权,查阅账簿账册权,股东会(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请求权以及股东派生诉讼权等,但综合考量公司制度的运行情况,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并未得到真正的实现,一方面是因为公司股东的法律意识还不强,另一方面也因为公司法许多制度的设计缺乏可操作性而导致。在上市公司层面,因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法律和制度监管已趋于基本成熟,配套规则也较为完善,因此在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相对来说较为完善。而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因有限责任公司大多为相对封闭的人合公司,其内部管理相对自由,法律和管理机关的监管也相对宽松,因此,在大多数情形下,需要小股东自己去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新的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较大的自主权,作为小股东,应充分的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公司设立之初,小股东即需要对于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充分的认知,其根本的实现依赖于公司内部“制衡”的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公司的内部“制衡”。
1、利用合同、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来限制大股东权力的无限扩张。
在公司成立之初,小股东可通过与大股东签订的协议来约束大股东的权力,有效规划好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的配置,表决权的行使,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和任命,关键岗位人员的委派和聘用,设置好小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大股东承担的义务。在公司成立之初,即通过签订协议来设置好相应的条款,对于小股东来说其谈判地位相对有利,一旦公司设立之后,再与大股东进行类似的谈判对于小股东来说则更为艰难。协议一旦签订,除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对于各方来说具有约束力,小股东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依据协议来主张大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通过公司章程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约。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础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如何制作好公司章程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很关键,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来对公司章程的制作提供指导。在公司章程中,也可以将股东之间协议的一些内容设置进去,也获得更高的法律效力,如股东权利和义务条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的职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条款,经理的委派和选任条款,财务和会计(审计)条款,公司解散和清算条款等,通过此类条款的设置,来形成对大股东的有效制约。
3、通过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制定好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来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之一。在公司设立之初,小股东即可通过与大股东共同制定、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或执行董事签署的方式来确定好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如财务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重大项目决策制度等,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来实现以后日常经营中的平稳有序,来实现对大股东权力的有效“制衡”。
4、小股东应充分认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合理行使。
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股东最好向有关的专业法律顾问咨询好有关公司法的相关问题,以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对公司的相关法律风险有所知识。对于小股东来说,充分认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及行使条件尤为必要,如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为决议作出后的六十日内,其行使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诸如此类的权利,其行使法律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一旦条件不能满足或消逝,则权利将无法行使,势必将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另外,小股东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还应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不应不合理的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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