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逾期不还 担保人追偿获支持
方某为做生意,由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某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货车。到期后,方某未能还款。在某公司为其偿还银行贷款后,多次催要无果,某公司把方某告上法庭。昨日,宁明法院成功调结了该起担保追偿权纠纷。
2008年11月,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方某签订购车合同,方某申请汽车消费贷款70000元,某公司为方某在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36个月,方某以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偿付车款本金及利息。自从购车后,方某只归还银行借款本息17200,之后就再也没有偿还。借款到期后,某公司一直按约定想银行垫付方某的分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61087.78元。因多次催要无果,某公司把方某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方某已经将贷款购买的车辆抵押给挂靠公司,这几年没有营运,现在也不知道车辆的情况。方某认为自己在这起事件中也遭受经济损失。主办法官了解情况后,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首先向方某释名相关法律条文,并帮助方某区分其与挂靠公司、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做通方某思想工作后,主办法官考虑到方某的境况,给出分期还款计划的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参考。经由主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方某自愿偿还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和经济损失共计64387.78元。